5.4 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
5.4.1 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仓下支承结构采用筒壁、带扶壁柱的筒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其水平截面的承载力;
2)验算带扶壁柱筒壁的水平截面承载力时,扶壁柱顶端承受的集中荷载可按45°扩散角向两边的筒壁扩散;
3)应验算扶壁柱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2 在筒壁或仓壁落地的大型圆形浅仓的仓壁上开有宽度大于1.0m的洞口时,洞口上下的筒壁或仓壁应计算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洞口角点部位的内力,并应验算其集中应力,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3 当洞口间筒壁的宽度小于或等于5倍壁厚时,筒壁应按支承柱进行计算,其计算长度可取洞高的1.25倍。
4 对柱承式筒仓,应计算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的倾斜对支承结构产生的附加作用力。
5.4.2 筒仓基础设计时,基础底面下的地基,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作用效应及其相应抗力值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筒仓基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计算应采用基本组合;
2 整体相连的群仓、排仓基础应采用空仓、满仓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基底边缘处地基的最小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
4 筒仓基础计算可不计散料的撞击荷载效应;
5 同一组排仓、群仓基础的地基条件应相同,无法满足此条件时,应对其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相同地基条件的要求。
5.4.3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计算应采用标准组合;
2 筒仓的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200mm,倾斜率不应大于0.004;
3 地基的均匀及不均匀变形、筒仓的沉降、侧移值还应严格符合工艺设计的技术规定;
4 筒仓的地基变形验算、人工处理后软地基的验算,应符合上述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 筒仓建成后、投入运营前,不应再利用贮料的重力荷载进行分阶段的预压地基。
5.4.4 筒壁开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筒壁作为仓体支承结构时,其同一水平截面的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其总面积的50%;
2 最大洞孔的圆心角不应大于70°;
3 相邻洞口间的筒壁宽度不应小于5.0倍壁厚。
5.4.5 筒仓的地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力的取值可不计宽度修正系数;
2 群仓、排仓的地基持力层、下卧层的计算及验算,应计入空仓、满仓的不利荷载及仓体附近大面积堆载的附加荷载。
5.4.6 建在黏土及软岩地基上的筒仓,在施工期间及投产前,因筒仓自重及其他荷载使岩土固结产生的地基沉降量,应计入筒仓投运后总变形的控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