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设备布置
3.5.1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按照工艺流程、物料顺序布置,满足烟道和管道短捷、顺畅的要求;
2 设备布置在满足安全、生产、维护及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应紧凑;
3 设备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并应满足厂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 公用设施宜与主体装置共用;
5 设备布置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
3.5.2 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的吸收剂制备系统及储存场地,应布置在人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5.3 吸收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收塔宜室外布置,高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2 塔内液体重力自流到槽、罐或其他设备时,安装高度应根据塔内液面压力、流入设备高度、流入设备内部压力及管道压力降等因素确定。
3.5.4 增压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法烟气脱硫增压风机宜布置在吸收塔或烟气预处理之前的干烟气段,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喷雾干燥法烟气脱硫的增压风机宜布置在除尘器之后;
2 增压风机进出口气体管道及收缩(扩张)管规格及长度不应影响风机性能;
3 增压风机在室内布置时,应根据风机起吊部件的尺寸、重量选用起吊设施;
4 检修空间应根据增压风机最大活动部件的规格确定;
5 增压风机应设独立基础,当风机基础较高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6 风机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3.5.5 氧化风机布置应满足入浆池空气温度低于吸收塔循环浆液温度的要求,氧化风机噪声应符合本标准第3.5.4条第6款的规定。
3.5.6 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强氧化性液体储存设施的地面标高应低于周围道路和地面标高。
3.5.7 泵类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多风、多沙地区,泵宜布置在室内;
2 泵房防火、防爆、防噪声、防潮、通风、采暖、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3 浆液泵应靠近吸入侧设备布置;
4 多雨地区布置泵时,应设防雨设施;
5 泵的布置应满足泵、阀门、管件的安装、操作和检修要求;
6 当移动式起吊设施无法接近质量较大的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起吊设施。
3.5.8 脱硫装置的防火、防爆、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