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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活供热
5.0.1 浴水热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应为40℃;
2 单管淋浴水应为40℃;
3 双管淋浴水宜为60℃,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不宜低于50℃。
5.0.2 浴水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应加热2h,淋浴水应加热3h;
2 采用热交换器换热且直流式供应时,浴池及淋浴水均应加热1h;
3 采用余热制备热水时,应设贮热水箱(罐),浴水宜加热3h~5h。
5.0.3 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宜采用余热。在日照时数大于1400h/年,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热水供应热源可采用太阳能。
5.0.4 生活热水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热媒宜采用热水,当热媒为蒸汽时,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回水温度应低于80℃。
5.0.5 洗衣房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25%,且每人每日洗衣一次计算。洗衣用水量应按80L/kg(干衣),每套工作服干衣重1.5kg计算。
5.0.6 洗衣房应设洗衣及烘干设备,设备能力应按每日3班、每班运行4h确定。
5.0.7 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经0.25h加热到50℃计算。当洗衣机为2台及以下时可按1台耗热量计算,超过2台时可按2台耗热量计算。
5.0.8 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用餐人数少于300人,应为3m3;
2 每日用餐人数300人~800人,应为3 m3~8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