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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除 尘
3.2.1 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节应采取防尘、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 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捕集,排风罩宜采用防尘密闭罩。防尘密闭罩形式应根据生产设备工作特点及含尘气流运动规律确定。
3.2.3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当工艺设备扬尘点较多且相距较远时,宜分区域分别设置系统。
3.2.4 采用喷雾降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量不得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分级效果;
2 控制阀门应与生产设备联锁。
3.2.5 采用机械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尘系统排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装设与生产设备联动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生产设备的除尘排风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取。
2 除尘排风罩的吸风口不应设在含尘浓度高的部位或飞溅区内。吸风口至风管应逐渐收缩,收缩角宜为45°~60°,与排风罩相接的除尘风管宜垂直设置。
3 除尘系统风管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且直径不应小于130mm。风管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4 除尘系统水平风管风速不应小于13m/s,垂直风管风速不应小于11m/s,除尘器后风管风速宜取8m/s~14m/s。
5 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设,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宜设置密闭清扫孔。
6 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且应与生产设备联锁,并应比生产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