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纺织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同时完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3.1.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应依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相关内容。
3.1.3 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内容,并符合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3.1.4 建设项目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所在的工作场所,所涉及的设备主要参数和技术规格、数量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
3.1.5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先进性和经济性,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3.1.6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1.7 建设项目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3.1.8 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应配套安全卫生设施。
3.1.9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装置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进行配套设计。
3.1.10 危险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3.1.11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及安全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
3.1.12 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3.1.13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渗漏、防雨、防晒、防盗、防飞扬、通风、空调等安全防护设施。
3.1.14 通信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应急喷淋洗眼器、专用药剂箱、个人防护用品柜等设施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量大小,在其贮存和使用场所的安全位置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