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75-2017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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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期监控

4.2.1 C1.4路段及异常路段应进行专项设计。

4.2.2 监控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1.1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0m,且应设置在稳定性差的位置和方向;

2 C1.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00m;

3 C1.3路段的监控断面不宜少于2个;

4 C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0m。

4.2.3 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项目确定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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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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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反开挖施工桥台、涵洞时,应监测桥台附近路基的水平位移、涵洞处路基的表面沉降;

3 对表征路基稳定性的裂缝,应监测裂缝的位置、宽度、长度等;

4 既有路基改造工程应按新建路基选择监测项目,并应监测既有路基的沉降及新旧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

4.2.4 监测精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监测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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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沉降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中线、路肩、反压护道坡肩等处应设置测点;

2)对反开挖施工的涵洞,沿涵洞走向的路基中线、路肩、反压护道坡肩、坡脚等处应设置测点;

3)当既有路基改造时,既有路肩应设置测点。

2 分层或深层沉降测点竖向间距宜为3m~5m,地基压缩层内土层界面、加固区底面应设置测点。

3 水平位移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点宜设置在坡脚附近;

2)当利用测距法测量位移时,基准点应设置在路基影响范围之外,且与边桩的连线方向宜与最大水平位移方向一致;

3)对反开挖施工的桥台,测点宜设置在路基纵向坡脚附近。

4 孔隙水压力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评估路基稳定性时,测点宜布置在最危险滑动面附近的软土层中,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m;

2)当用于预测工后沉降时,测点应布置在地基压缩层内的软土层中,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m。

5 膜下真空度测点应布置在相邻真空滤管中间,排水体真空度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

4.2.6 施工期监控设计应明确监控期限,施工期监控期限应满足监控目的要求。

4.2.7 施工期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频率不宜低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监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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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C1.1路段填筑高度小于路基极限填土高度时,可采用C1.2路段的监测频率。

4.2.8 路基稳定性报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值应根据软土厚度与性质、地基处理方法、地区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对天然地基路基、排水固结法路基,当加载速率约为5kPa/d时,可按表4.2.8-1确定沉降速率报警值,可按表4.2.8-2确定水平位移速率报警值。

表4.2.8-1 沉降速率报警值(m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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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u为软土不排水抗剪强度(kPa),z为软土厚度(m)。

表4.2.8-2 水平位移速率报警值(m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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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为路基底宽与顶宽的平均值的一半(m)。

3 对天然地基、排水固结法路基,孔隙水压力系数报警值可取0.7~1.0。

4 对散体材料桩复合地基路基,报警值宜取桩间土承担荷载的比例与天然地基、排水固结法路基报警值之积。

5 对柔性桩复合地基、刚性桩复合地基路基,桩间沉降报警值可取路基极限填土高度对应的天然地基沉降。

4.2.9 当采用沉降速率法确定路基卸载时间时,沉降速率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速率标准宜根据软土性质、地基处理方法、地区经验、容许工后沉降、总沉降等综合确定。

2 对采用排水固结法的等载预压路段,可按表4.2.9确定沉降速率标准。

表4.2.9 沉降速率标准(mm/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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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SrTa为容许工后沉降(mm),S为总沉降(mm)。

3 对采用排水固结法的超载预压路段,可按下式计算沉降速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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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so——超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mm/月);

Vsd——等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mm/月),可按表4.2.9取值;

βc——主固结沉降速率系数(1/月),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So——超载在软土层中产生的主固结沉降(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