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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砌筑应为一个单位工程。每座高炉或热风炉也可各为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
8.1.2 高炉砌筑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宜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高炉砌筑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8.1.3 热风炉砌筑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热风炉砌筑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8.1.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高炉容积大小、施工和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按层数、施工段、膨胀缝等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