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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道
Ⅰ 主控项目
5.3.1 耐火制品和耐火泥浆的品种、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
5.3.2 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
检查数量:每5m~8m长抽查1处~2处。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执行。
Ⅱ 一般项目
5.3.3 管道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3mm,当设计对管道的砖缝有特殊要求时,其砖缝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5m~8m长抽查1处~2处。
检验方法:在每处砌体的5m2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Ⅲ类砌体不超过5点。
5.3.4 管道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管道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续表5.3.4
注:项次2、3为关键项。
5.3.5 管道砌体的膨胀缝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