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砌筑质量的验收规定
5.1 底和墙
Ⅰ 主控项目
5.1.1 耐火制品和耐火泥浆的品种、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
5.1.2 砖缝的泥(砂)浆饱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体或渣侵蚀的底和墙,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
2 普通黏土砖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85%;
3 外部普通黏土砖砖缝的砂浆饱满度应大于80%。
4 当耐火砖无法用百格网检查泥浆饱满度时,应在施工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层炉底抽查2处~4处;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处~4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面与泥浆粘接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
5.1.3 干砌的砖缝内应按设计要求填充材料。
检查数量:每层炉底抽查2处~4处;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处~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1.4 炉底、炉墙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检查数量:炉底表面抽查2处~4处;对有熔体或渣侵蚀的炉底应逐层检查,每层抽查2处~4处;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处~4处。
表5.1.4 炉底、炉墙砌体的砖缝厚度
注:当设计对炉底、炉墙的砖缝有特殊要求时,其砖缝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每处砌体的5m2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Ⅱ类砌体不超过4点,Ⅲ、Ⅳ类砌体不超过5点。
5.1.5 炉底、炉墙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炉底、炉墙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续表5.1.5
注:项次2中(3)、项次4为关键项。
5.1.6 炉底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应错缝砌筑,表面应平整;
2 最上层炉底的标高及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熔体、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检查数量:炉底表面每5m2抽查1处,抽查数量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拉线或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1.7 炉墙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应错缝砌筑;
2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 单环同径圆形炉墙上、下两层砖不得有重缝。
检查数量:每4m高检查1次,小于4m按4m计,每次抽查2处~4处,每处长3m;合门砖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1.8 砌体中的各种烧嘴、孔洞、通道、隔热层的构造及膨胀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嘴砖砌体中心线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孔洞、通道应砌筑正确;
3 烧嘴砖砌体、孔洞砖砌体与其周围砌体的结合处应平整,接合应严密;
4 隔热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膨胀缝应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应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检查数量:烧嘴、膨胀缝均按全数检查,其他项目按砌体部位抽查2处~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1.9 炉墙工作面应组砌正确、勾缝密实、横平竖直,墙面应平整、清洁。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5.1.7条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10 外部普通黏土砖墙面应组砌正确,表面应勾缝、整洁,游丁走缝的偏差应为0mm~20mm。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5.1.7条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吊线检查,尺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