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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4.3.1 检验批质量应在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签字后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专业工长、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4.3.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
4.3.3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
4.3.5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验。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进行验收。
4.3.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格式。
4.3.7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报验,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验收结论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4.3.8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