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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质量验收
4.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处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应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关键项的实测值应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4.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5 当砌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生产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6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