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形测绘
5.3.1 实测地形图可选用全站仪数字测图或GNSS-RTK测图的方法。
5.3.2 全站仪数字测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的全站仪和反光镜应经过检定合格,全站仪的类型宜为6″级和10mm级仪器。
2 测站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的规定。
3 当采用绘制草图作业方式测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绘制的草图应清晰;
2)草图上注记的测点顺序号应与实测顺序号完全一致;
3)记录所测地物形状应与实地形状相符;
4)草图上应准确标注相应地物的名称注记;
5)观测数据输入计算机后,应在测图软件的支持下,对照草图进行测点连线和图形编辑;
6)图上地形地物较为复杂的地区,应将绘制的测区地形图绘成纸质地形图,在实地对照检查。存在错漏时,应进行补测修测。
4 当采用碎部点编码作业方法测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时,应将每个观测的碎部点给予规定的编码,并键入一个编号;
2)对于碎部点编码输入的信息,应由计算机成图软件进行编码识别,自动完成测点连线和生成图形;
3)图上地形地物较为复杂的地区,应将绘制的测区地形图绘成纸质地形图,在实地对照检查。存在错漏时,应进行补测修测。
5 当采用电子平板(笔记本电脑)测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的电子平板(笔记本电脑)应性能良好;
2)野外作业时,地物、地性线应现场连接好,做到站站清;
3)换站测量时,应对上一站所测地形、地物进行必要的检测。
5.3.3 GNSS-RTK测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NSS-RTK测图适用于开阔地区,流动站的有效作业半径应小于10km,使用CORS系统应在有效服务区域内进行;
2 GNSS-RTK测图时,应使用当地GNSS网解算时求得的参数,也可现场解算测区转换参数;
3 GNSS-RTK仪器高量取应精确到mm;
4 GNSS-RTK测图作业前应检测两个以上已知点,检测结果与已知点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5 隐蔽地区及测区内有建筑物时,应利用GNSS-RTK建立图根点,用全站仪进行碎部点采集;
6 应绘制测量草图;
7 应将GNSS-RTK采集数据形成地形图数据文件。在计算机相应软件支持下,对照外业绘制草图,完成数字地形图编辑整饰工作。
5.3.4 测图方式可按分区施测,也可按分幅施测,测图范围应测至图幅外5mm。
5.3.5 地形、地物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井位及构筑物(如检修井、阀门池、分离器、管道标志桩、加热炉等)均应实测。
2 各种管道均应测注高程点并注记名称,比高大于0.5m时应用管堤符号表示;管道转角处应实测,弯道处的测点不应少于3个;管道密集的管组应测绘管组宽度,可表示主要管道的位置和符号,并在适当位置注记所含各类管道的性质。
3 测绘多边形轮廓地物应以棱角与地面交界点为准,圆形轮廓地物可以圆心为准。
4 测图范围内的厂、站、库、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独立地物、管线及指示桩、电力线、通信线、院墙和县以上行政区划境界线的界标、道路、水系及桥涵、车站、里程碑等附属设施均应实测表示,草原大车道可择要测绘。各类地物应按现有名称注记。
5 能长期保持的各类测量控制点以相应符号表示,控制点与地物重合而地物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可只绘独立地物符号,控制点符号可省略。
6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实测。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不测。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不表示。
7 独立地物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定位点或定位线。
8 道路交叉口应测注中心高程,其他路段每10cm~15cm测注一处路中心高程,桥涵应测注顶、底高程,铁路应测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内轨面高程。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部分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9 电力线、通信线的杆位和电力线的变压器位置应实测;同一杆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只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临时架设的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表示。
10 水系及其附属物应按照实际形状测绘。河流、湖泊等应注明水位高程及施测日期。水渠应测注渠底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和坡脚高程,河沟、水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11 坟地应测绘范围,并标注符号、注记数目,独立坟应实测。
12 栅栏、篱笆、铁丝网、围墙应按实际位置测绘。居民住房前、后土墙、围障可不表示。
13 树林、苗圃、菜园、耕地应实测范围,独立树应实测位置,当植被面积较小时,应采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对于图内分布面积较大的土壤和植被,可用文字注记。
14 地类界与地面的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15 梯田坎的坡宽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梯田坎密集时,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5mm(1∶500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一个等高距时,可适当取舍。
16 苇塘、水塘、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水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17 天然地貌应用等高线表示,地貌特征点(包括山顶、鞍部、山脊、谷底、坡脚、陡崖、冲沟、凹地等)应测注高程点;陡崖、露头、独立石、陡坎、土堤、冲沟、取土坑、土堆等应以符号表示,并应测注高程或比高。取土坑在图上小于1cm2、深度小于0.5m时,可不表示。油、水、气井旁的土油池、泥浆池等应实测位置,并用规定符号表示。
18 微地貌用等高线表示时,可依据对等高线的精度要求综合表示。
19 未经铺装或平整的居民区内的地貌应以等高线表示,地形坡度较陡时,当相邻两条计曲线在图上间距小于5mm时,可中断首曲线。
20 分散取土的地区可用乱掘地符号圈绘,但其中较大的土坎应实测并注记高程点。
21 道路和管堤两侧的取土坑,当土坎比高小于1/2等高距时,可视为缓坡小沟,不用取土坑符号表示,但沟底应测注高程点,并用等高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