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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测量记录与成果提交
4.6.1 各等级水准测量的观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记录的格式和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2 采用手簿进行手工记录时,记录项目应齐全,记录数据应字体清晰、整齐;
3 纸质原始记录中,厘米及以下数据不应改动,厘米以上数据有错,应在现场检查后再以单线划去,在上方写出正确数字并注明原因。在一个测站内不应有两个相关数字连环涂改。不用的废站划去应注明原因,并注明补测或重测所在的页码。
4.6.2 各等级水准测量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纸质记录应按观测日期排序,应经检查合格后提供使用;
2 电子记录应打印成纸质资料,应经检查合格后提供使用;
3 各种计算资料及成果表应完整无缺、签署齐全。
4.6.3 GNSS接收机和全站仪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记录应按本标准第3.5节相关规定执行。
4.6.4 成果提交宜包括:
1 技术设计书;
2 高程控制网图;
3 仪器检定证书;
4 点之记;
5 成果表;
6 技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