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225-2016土工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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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含水率试验

5.1 一般规定

5.1.1 本试验适用于有机质(泥炭、腐殖质及其他)含量不超过5%的土。当土中有机质含量为5%~10%,且需要进行本试验时,应注明有机质含量。

5.1.2 本试验以电热干燥箱烘干法为室内试验的标准方法,适用于粗粒土、细粒土、有机质土和冻土。在野外如无烘箱设备或要求快速测定含水率时,可依土的性质和工程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 酒精燃烧法:适用于不含有机质的土;

2 红外线烘干法:适用于不含有机质的土;

3 微波炉法:适用于不含有机质和较多石英矿物的土,本方法作为快速测试方法,不应作为常规方法;

4 炒干法:适用于碎石土和砂土。

5.1.3 试样的含水率应按式(5.1.3)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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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w——含水率(%);

m0——湿土质量(g);

md——干土质量(g)。

5.1.4 试验需进行二次平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允许平行差值应符合表5.1.4规定。

表5.1.4 含水率测定的允许平行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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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含水率试验记录应按表5.1.5填列。

表5.1.5 含水率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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