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225-2016土工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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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样接收、保管、制备、饱和

3.1 土样接收与保管

3.1.1 土工试验的土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状土样和保持天然含水率的扰动土样应用胶带和石蜡密封土样筒。

2 原状土样与土样筒应紧密接触,土样在筒内不应产生晃动。

3 土样筒上应贴有标识土样上、下方向的标签。标签上应写明工程名称、钻孔或探井编号、土样野外编号、取样深度、结构状况、野外定名、土样颜色、取样日期和取样者姓名。

4 原状土样和保持天然含水率的扰动土样,自取样之日起至试验时,不宜超过三周,在保存期内不应使土样中水分蒸发、冰冻、结构扰动。

5 土样箱应牢固,箱内土样间及上下宜以木屑或软物填紧。箱外应有土样筒上、下方向的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倒置。对呈流塑状态的软土、尾矿,应在钻探现场进行试验。

6 各项试验所需土样数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

3.1.2 土工试验委托单应随土样一并提交,委托单应写明工程名称、钻孔或探井编号、土样野外编号、取样深度、结构状况、野外定名、土样颜色、地下水位、试验项目、试验方法等。委托单上应有工程技术负责人或审核人的签名及送样日期。

3.1.3 土样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收到土样后,按委托单进行清点,核对无误时应编号登记。

2 根据委托单中试验项目的要求,试验工作应逐项及时进行。

3 试验后的剩余土样应保存到试验报告提出后15天对方无异议时方可处理。

3.1.4 开土记录描述应包括土样初步定名、土的颜色、土样是否扰动、土样状态、土的均匀性、土中包含物及气味。土的定名及描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土样描述表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