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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及消防
7.1 一般规定
7.1.1 火工品试验室给水、排水管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建筑物内的给水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试验台夹腔、通风柜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原料、产品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7.1.3 试验设备和仪器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应满足其水量、水压、水温和水质要求,且宜循环使用。
7.1.4 火工品试验室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