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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火工品试验室的平面及造型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宜规整简洁。外墙饰面应采用无次生危害的材料,不应有多余的装饰构件。
6.1.2 火工品试验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
6.1.3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A级的要求,不应低于B1级。
6.1.4 辅助用室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5 火工品试验室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1.6 火工品试验室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