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火工品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和现行行业标准《兵器工业爆炸危险环境电气安全技术条件》WJ 2566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导(防)静电等措施。
4.1.2 采用非标试验设备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设备安全性论证或鉴定,防爆电气设备应采用具备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