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本章适用于粮食钢板筒仓工程材料的订货、进场验收、复验及管理,本章未列入的材料,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场材料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4.1.3 钢材、铸件等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执行标准等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根据设计文件对钢材的性能要求与供货商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