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管渠系统
Ⅰ 雨水口
5.2.1 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的高程、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现有道路宽度和规划道路状况确定;
2 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路段的雨水不得流入交叉口;
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重要路段、地势低洼等区域距离可适当缩小;
4 当道路两侧建筑物或小区的标高低于路面时,应在路面雨水汇入处设置雨水拦截设施,并通过雨水连接管接入雨水管道。
5.2.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并应按该地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进行校核。
5.2.3 路面积水宽度应根据道路表面的构造形式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具有单一横坡断面(图5.2.3-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路面积水宽度(m);
Q0——道路表面流量(m3/s);
Sx——道路横向坡度;
SL——边沟纵向坡度;
Qs——雨水口宽度范围外纵向流量(m3/s)。
图5.2.3-1 单一横坡断面(三角沟型)
2 当道路具有复合过水断面(图5.2.3-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w——雨水口宽度范围内纵向流量(m3/s);
E0——雨水口正面截流分数(%);
W——雨水口宽度(m);
Sw——边沟横向坡度。
图5.2.3-2 复合过水断面
5.2.4 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应根据其构造型式、所在位置的道路纵向和横向坡度以及设计道路积水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Ⅱ 泵 站
5.2.5 管渠系统中排水泵站的设计规模,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 泵站宜设在地势低洼、易汇集区域雨水的地点,且宜靠近受纳水体。
5.2.7 泵站出水口宜设置消能设施,出水口流速应小于0.5m/s。
5.2.8 用地紧张的地区可采用节地型泵站。
5.2.9 泵站配电、自控等设备的安全高度,应按该地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设备受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