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22-201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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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渗透设施

Ⅰ 透水路面

4.2.1 透水路面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砖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可用于新建城镇轻荷载道路、园林绿地中的轻荷载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透水沥青路面可用于各等级道路;透水砖路面可用于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和步行街等。

4.2.2 透水路面应根据土基透水性要求,采用全透水或半透水铺装结构。当土基渗透系数大于1×10-6m/s时,宜采用全透水铺装结构;当土基渗透系数小于或等于1×10-6m/s时,宜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并应在土基中设置地下集水管,排入下游雨水管渠或其他受纳体。

4.2.3 透水路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广场、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

2 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小于40%,易发生内涝灾害的地区不宜小于50%;

3 有条件的地区应对既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4.2.4 当透水路面接纳周边地面的径流时,周边地面的面积不宜大于透水路面面积的1.2倍。

4.2.5 透水路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路面结构层应由透水面层、基层、垫层组成,功能层包括封层、找平层和反滤隔离层等;

2 寒冷与严寒地区透水路面应满足防冻厚度和材料抗冻性要求;

3 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盐渍土地区、膨胀土地区、滑坡灾害等地区的道路不得采用全透式路面;

4 表层排水式和半透式路面应设置边缘排水系统,透水结构层下部应设置封层。

4.2.6 透水路面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的相关规定。

4.2.7 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时,地下集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管应设置沉泥井等预处理设施;

2 集水管管径宜为100mm~150mm;

3 检查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坡度宜为0.01~0.02;

4 渗透检查井出水管内底高程应高于进水管内顶高程,并低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管底高程;

5 集水管设在机动车道下时,覆土厚度应大于700mm;

6 集水管可采用穿孔塑料管、聚乙烯丝绕管、无砂混凝土管等,塑料管开孔率宜为1%~3%,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宜大于20%,孔间距不宜大于150mm;

7 集水管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

4.2.8 全透水铺装透水路面的厚度应满足道路荷载的要求,并应按下式计算:

img

式中:dpp——全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厚度(mm);

H——设计降雨量(mm);

r——透水路面周边地面汇水面积与透水路面面积之比;

β——安全系数,可取0.5;

Tf——与设计降雨量对应的时间(h);

ni——透水路面平均孔隙率,一般取0.1~0.4。

4.2.9 半透水铺装透水路面的基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img

式中:drpp——半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地下集水管下方透水基层厚度(mm);

to——放空时间,可取48h。

4.2.10 透水路面的透水基层底部应比当地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高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透水路面下方应采取防渗措施。

4.2.11 当透水路面下方不采取防渗措施时,透水路面应和周围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按表4.2.11的规定取值。

表4.2.11 透水路面与周围建筑的安全距离

img

4.2.12 透水路面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m。当设有地下集水管时,观察井底部宜与集水管连通。

Ⅱ 绿色屋顶

4.2.13 当屋面坡度不大于15°时,可设置绿色屋顶。

4.2.14 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强度、景观和内涝防治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绿色屋顶的类型。

4.2.15 既有建筑设置绿色屋顶设施,应校核屋顶的荷载和防水性能。

4.2.16 不具备设置绿色屋顶条件的建筑,可采取延缓和减少雨水进入雨水斗、落雨管和地下排水管渠的措施。雨水斗的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单个雨水斗的过水能力和设计屋顶积水深度确定。

4.2.17 绿色屋顶自上而下宜设置土壤层、过滤层、排水层、保护层、防水层和找平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壤层宜选择轻质、适宜植物生长的材料,其铺设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类型确定;当种植乔木时,其厚度应大于600mm;当种植其他植物时,其厚度不宜大于150mm;

2 过滤层应采用透水且能防止泥土流失的材料;

3 排水层宜采用卵石、碎石或具有储水能力的合成材料,孔隙率宜大于25%,厚度宜为100mm~150mm;

4 保护层厚度应能防止被植物根系穿透;

5 防水层宜选择对屋顶变形或开裂适应性强的柔性材料;

6 找平层宜由水泥砂浆铺成,厚度宜为20mm~30mm。

4.2.18 绿色屋顶应设置屋面排水沟或排水管等设施。

Ⅲ 下凹式绿地

4.2.19 用于源头减排的下凹式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适合下凹式绿地运行条件,并满足景观设计要求的耐淹植物;

2 绿地土壤的入渗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相关规定;

3 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和道路,其下凹深度应根据设计调蓄容量、绿地面积、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等因素确定,下凹深度宜为50mm~250mm;

4 宜采用分散进水的方式,进水集中的位置应采取消能缓冲措施;

5 应设置具有沉泥功能的溢流设施;

6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在绿地低洼处设置出流口,通过出流管将雨水缓慢排放至下游排水管渠或其他受纳体。应根据快进缓出的原则确定出流管管径,绿地排空时间宜为24h~48h。

Ⅳ 生物滞留设施

4.2.20 生物滞留设施的位置和形式,应根据设施功能、场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等因素确定。

4.2.21 生物滞留设施的调蓄面积和深度应根据汇水范围和径流控制要求综合确定。

4.2.22 生物滞留设施自上而下宜设置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层、透水土工布和砾石层,各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2.23 生物滞留设施应设置溢流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口标高应根据当地土壤的下渗能力和植物的耐淹程度等因素确定;

2 超过表面雨水滞留层积水深度的雨水,应通过溢流装置排至下游排水管渠或其他受纳体;

3 溢流装置应设置在远离进水口的位置。

4.2.24 生物滞留设施宜设置雨水径流预处理设施。

4.2.25 生物滞留设施应设置水位观察井(管)。水位观察井(管)顶端的高度应高于生物滞留设施的溢流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