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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术要求
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
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