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05-2016 精对苯二甲酸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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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设计

5.0.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0.2 当控制室、机柜室和变配电室布置在生产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0.3 空气压缩机厂房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0.4 空气压缩机厂房不应布置在对噪声、振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附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0.5 成品仓库宜集中布置,并宜靠近PTA成品料仓及厂区主要货流出入口。

5.0.6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5.0.7 生产装置、成品仓库和罐区四周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0.8 生产装置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0.9 生产装置内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5.0.10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室及变配电室布置在较高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5.0.11 PTA工厂可能发生污染物泄漏至地面或地下的区域应进行防渗设计,防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的有关规定。

5.0.12 污染区地面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不同污染区之间宜采用围堰分隔。

5.0.13 防渗设计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