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 基本规定
2.1 设防分类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应为适度设防类(丁类),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恢复的难易程度,按表2.1.2确定。
表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续表2.1.2
注:1 未列出矿井、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