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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井地面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时,矿井的乙类工程应按高于本地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结构地震作用计算,以及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并应采取相应抗震构造措施。
6.1.2 地面工程地基和基础型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5。
2 桩基础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8。
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且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6.1.3 危险地段不得建造乙类和丙类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消除危险因素的措施。
6.1.4 地面工程平面及竖向布置宜简单、均匀、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比宜均匀,不宜错层。
6.1.5 地面工程体型复杂或刚度有突变时,宜设置防震缝或采取构造措施。
6.1.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并应计及其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6.1.7 布置在楼层上的设备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