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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设防分类为乙、丙类的地面工程宜布置在场地内对抗震有利地段。
4.2.2 矿井主变电所及大于或等于35kV的场地变电所应单独布置,进出线杆位与邻近地面工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地面工程的檐口高度。
4.2.3 人员密集的行政、公共工程附近,应利用公用场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2.4 除井口房外,与用作安全出口的井筒硐口邻近的工程,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4.2.5 水塔的突出外缘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水塔高度的1/2。砌体烟囱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烟囱高度的1/3。
4.2.6 砌体围墙与室外重要设备凸出外缘、消防通道路面边缘间的距离,应大于围墙的高度。
4.2.7 场地内的供水、供配电、通风、压风等主要管路,宜设置在道路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