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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料煤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应与原料煤卸载、储存、筛分、破碎等环节及制浆车间原料煤缓冲仓的有效容积相协调。系统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卸载及储存系统宜设两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16h;
2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系统宜设三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21h。
4.1.2 原料煤系统单路、双路设置,应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相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制浆用煤量小于65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
2 当制浆用煤量在65t/h~120t/h时,宜采用双路系统;
3 当制浆用煤量在120t/h以上时,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
4 单路系统的主要驱动装置宜配置相应备件;容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宜设置备用或旁路。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方式。碎煤机前的给料及运煤设备,应设置给料量的调节和计量装置。
4.1.4 破碎、制浆工艺流程的确定应符合多碎少磨的原则,可根据水煤浆设计生产能力及选用的破碎、制浆设备类型,合理确定破碎入磨的原料煤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