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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照明
11.7.1 水煤浆工程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装置。
11.7.2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供电。照明装置电压宜采用交流220V。
11.7.3 在正常照明消失仍需工作的场所和运行人员来往的主要通道,均应装设应急照明。当有2个电源时,可采用备用电源或2个电源交叉方式供电。当只有1个电源时,宜采用内装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11.7.4 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