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60-2016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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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总平面布置

10.2.1 厂区大型建(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应布置在地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地下设施宜减少埋深,并应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10.2.2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二者高差不应小于0.15m。软土地区还应计入地基沉降差异对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的影响因素。

10.2.3 制浆车间、锅炉房等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道路通畅,生产原料、产品及废弃物运输距离短捷;

2 应距离噪声敏感点较远;

3 应有利于扩建、施工。

10.2.4 原料煤准备系统建(构)筑物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转运环节,降低提升高度。储煤场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2.5 储浆、输浆设施的布置宜靠近制浆车间;水煤浆外供或卸浆设施的布置应临近管廊、储浆罐或厂区出入口位置。

10.2.6 储存添加剂的库房或储罐的位置应临近制浆车间;添加剂调配间宜与制浆车间合并布置。

10.2.7 炉前供浆泵房应靠近锅炉房或与锅炉房合并布置;卸浆、输浆泵房和储浆罐区宜布置在锅炉房附近。

10.2.8 废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和各条管路汇集、布置短捷的场地。

10.2.9 点火油泵房和油罐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分开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

10.2.10 除灰、渣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灰、渣设施布置应使管线或沟道最短,并应避开厂前区和主要人流通道;

2 当采用水力除灰、渣方式时,沉渣池、沉灰池、浓缩机、脱水仓和泵房位置应靠近锅炉房布置;

3 当采用机械除渣方式时,设备布置不应影响锅炉房及附近主要检修通道;

4 当采用气力除灰方式时,负压风机房或空压机房应靠近除尘器布置,灰库宜布置在交通方便和对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厂区边缘地带。

10.2.11 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做到人流和货流分开。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一侧。当采用汽车运输原料煤、水煤浆、燃料油和灰渣等货品时,应设专用的出入口。

10.2.12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要求设置行车、消防通道和人行道。在主要生产车间和储煤场周围应设环形道路和消防通道。若布置确有困难,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2 厂区主要出入口处的主干道行车部分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并应满足原料煤以及水煤浆运输车辆通行要求,宜采用7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7m,当布置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采用4m。

3 厂区道路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10.2.13 厂区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高程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设防洪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的室外地坪设计高程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

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高程的确定,应满足生产要求;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高程和布置应统筹安排;

3 应使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投资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4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能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窖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应结合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5 地处山坡地区的厂区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约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6 当厂区自然地形的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满足生产需要、交通运输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合理的要求。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采取稳定边坡的措施。

10.2.14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规划容量确定总体设计方案,并应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2 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

3 储煤场周围应设排水设施和煤泥水处理设施。

10.2.15 厂区内的主要管线、管架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设计,集中布置。应使管线、管架和管沟与建(构)筑物和道路、铁路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整洁有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综合布置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和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分期建设时,应按规划规模留有后期管线的安装位置;

2 管线布置宜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力求管线短捷顺直,不宜横穿露天堆场或车间内部,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为正交,特殊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45°;

3 地下管线和管沟宜敷设在道路行车区外;

4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0.2.15-1的规定。

表10.2.15-1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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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 表中同一栏内列有两个数值,当供水管直径大于200mm时,排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用小值;
3 生活给水管与生产、生活污水排水管间的水平净距,应按上表增加50%;
4 供暖管沟可与非易燃易爆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管沟以及电力、通信电缆沟并列双沟布置。

5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0.2.15-2的规定。

表10.2.15-2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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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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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沿或最后一根电缆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2 表中同一栏内列有两个数值,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时,自流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用小值;
3 高压线柱杆或铁塔(外边沿)距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按表列照明、通信柱杆距离增加50%;
4 当管线埋深大于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时,应根据土壤条件对表列数值进行校正;
5 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沿和通行沟道外沿的水平净距为3.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沿和通行沟道外沿的水平净距为2.0m。

6 不影响交通运输、人流通行、消防及检修,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及人行道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0.2.15-3的规定。

表10.2.15-3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及人行道的最小垂直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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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困难地段可采用4.5m;
3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7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0.2.15-4的规定。

表10.2.15-4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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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距离除注明外,管架自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上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3 易燃及可燃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 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在不妨碍现有管线使用的条件下,管线间距不满足表10.2.15-1~表10.2.15-4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

10.2.16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所输送的介质,厂区地形与地质条件,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

2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道和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宜地下敷设;

3 热力管、水煤浆管、燃料气管、压缩空气管、除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点火油或助燃油管等宜架空敷设;

4 酸液和碱液管可采用架空或地沟敷设,布置时不应设在工艺管线的上层;

5 水煤浆管线可与其他管线同架布置,但宜避开热力管线,且应在管段低点设置排污口;

6 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架空、地沟及隧道式的敷设方式。当采用综合管架敷设方式时,应布置在管架的最上端且不得与其他管线同层。电缆不应与其他管线同沟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