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60-2016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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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锅炉设备

9.2.1 锅炉选择应适应水煤浆特性参数及负荷允许变化范围的要求。

9.2.2 电站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SD 268的相关规定确定。

2 锅炉选型、台数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厂、同型设备;

2)气象和环境条件适宜时宜选用露天或半露天锅炉;

3)供热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在选择锅炉容量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轮机的进汽量不低于锅炉不投油条件下的最低稳燃负荷;

5)供热式发电厂一期工程不宜选择单台锅炉作为唯一的供热热源。

3 当热电厂的1台最大容量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包括可利用的其他可靠热源)的产气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应满足冬季供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 ~75%,严寒地区应取上限;此时,可降低部分发电出力。

4 当发电厂扩建且主蒸汽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应连同原有锅炉容量统一计算。

5 凝汽式发电厂锅炉的容量,应与汽轮机最大工况时的进汽量相匹配,且1台汽轮发电机宜配置1台锅炉。

9.2.3 工业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余热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供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及全年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后确定;

2 锅炉不宜少于2台,并应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的出力应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所需最低热负荷和供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最低热负荷的要求。

9.2.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在安全可靠、经济可行的基础上改造工作量小;

2 燃油、燃气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应根据用户要求的锅炉出力,原锅炉完好率和运行情况,原锅炉的热力计算书、图纸等资料,结合现场条件经设计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改造后的锅炉出力不宜低于原锅炉出力的70%,蒸汽压力、温度应与原锅炉相同;

3 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改造后锅炉出力宜与原锅炉相同,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应与原锅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