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过放保护和稳罐装置
5.5.1 立井提升井筒应在井底设置过放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装置应具有制动和托罐两种功能;
2 制动装置宜采用安全可靠的立井提升防过放装置,也可采用楔形木罐道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吸能缓冲装置;
3 托罐装置可采用带缓冲木或缓冲橡胶的钢质托罐梁。
5.5.2 井底过放保护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放距离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过放保护装置应能在过放距离内将全速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弹。
3 井底过放保护装置设计最大制动减速度,对空载容器和平衡锤不得大于5g,对有载人可能的空罐和重载容器不得大于3g。
4 摩擦式提升机提升过放时,井底下降容器制动始点相对井口上升容器制动始点应有一定超前距。当使用立井提升防过放装置时,超前距数值可采用0.5m~1.0m,当使用楔形木罐道时,超前距数值可采用1.5m~2.0m。
5 在各种可能荷载状态下过放时,井下容器制动终点与井上容器制动终点计算差距不应大于4m。
6 井底过放保护装置的制动性能应长期保持稳定。防过放装置应具有故障快速解锁、防腐、防尘和抗连续过卷能力。
7 井底托罐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上最大过卷高度不得大于井底最大过放高度2m;
2)托罐梁及其支持梁强度应按承受4倍最大制动荷载不产生永久变形设计;
3)托罐梁顶面距最大荷载状态下计算制动终点时的容器底面不得小于1.5m。
8 带尾绳的提升容器应设置尾绳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具有尾绳防扭结、防磨、防砸等功能。保护装置宜设在托罐梁梁下,并应便于检修。
9 井底过放部分的井筒装备应有切实可行的检修措施。
5.5.3 有人员上、下的井筒,在井下各水平进出车两侧马头门上方井壁与容器间应设防砸保护板。井筒淋水较大的罐笼井,井底各水平进出车两侧马头门上方沿井壁应做截水槽,用管路沿两边将水导引至水沟。马头门两侧应做淋水棚,卸长材侧的淋水棚应可移动。截水槽和防砸板亦可合并设置。
5.5.4 罐笼井马头门、箕斗井装载硐室处井筒内应设钢套架,支撑该处的罐道、安全门等,结构应采用螺栓连接。钢套架及罐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架立柱间在不影响使用位置应加横梁连接,边立柱应与侧壁加横向支撑,井筒内两边梁可加水平支撑与井壁连接。
2 采用端面刚性罐道或绳罐道的井筒,在钢套架处应变换成刚性侧罐道或四角罐道。四角罐道应能承受容器运行正常水平力和装载冲击力,并应保证刚度、防止变形。
3 箕斗井可只变换装载端为角罐道,后部仍可为连续端面钢罐道。
4 在不经常进出车的端面罐道罐笼井管子道,可不变换罐道形式而采用可左右移动或上下伸缩的活动端罐道。
5 在不经常进出车的绳罐道罐笼井中间水平,可采用活动四角稳罐装置。
5.5.5 托罐梁、防过放装置安装梁、楔形木罐道顶梁,钢套架顶梁、底梁宜采用预留梁窝固定,其他钢套架梁等可采用锚杆托架固定。
5.5.6 双层或多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的井筒,井底水平应设置人行平台或人行地道,人行平台在卸长材料侧应设计成可开启结构。平台两边缘处至旋顶净高不得小于1.6m。井下与井筒连接的各轨道水平、人行地道、管子道等通道处,应将提升容器与井壁之间或井梁与井壁之间的空缺部分进行铺板。铺板的侧边应加护栏防止人员坠井。
5.5.7 淋水棚、防砸板、截水槽、人行平台及各通道铺板与提升容器之间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