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门 窗
6.4.1 危险性工作间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平开门;
2 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设门槛;
3 外门口处应采用防滑坡道。
6.4.2 除无人值守的房间和暂存库外,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不产生尖锐破片的透光材料。
6.4.3 危险品生产对火花敏感时,其危险性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对静电敏感时,其危险性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6.4.4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混合及其以后各工序厂房的门窗,应采用木质门窗。门窗的配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6.4.5 日照对生产或产品有影响的危险性工作间、暂存库及仓库,其向阳面的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6.4.6 安全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4.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开启窗扇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不应设置中挺;
2 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底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并应一推即开;
5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6.4.7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抗爆能力应与抗爆间室的抗爆能力相匹配;
2 在爆炸破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3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4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5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6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6.4.8 抗爆间室的泄压窗应设置在抗爆间室的外墙上。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泄压窗应采用不产生尖锐破片的透光材料。
6.4.9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天窗。如需设置时,应加强窗扇和窗框的联结。
6.4.10 危险品暂存库的门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门槛。
6.4.11 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宜采用双层门,内层门应采用金属通风网门,外层门宜采用防盗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2 窗宜采用高窗,且应设置有金属网、铁栅和可开启的窗扇;
3 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设置金属网。
6.4.12 危险品覆土库出入口从外向内宜依次设防护密闭门、钢网门。防护密闭门、钢网门应向外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防护密闭门的防护等级应与前墙防护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