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60-2016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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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次粘接

7.5.1 二次粘接的材料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应采用与被粘接设备、管道相同的树脂;

2 增强材料应采用表面毡、短切原丝毡和纤维布;

3 填充材料可使用纤维增强材料、树脂胶泥;

4 定位设施应采用夹具或其他等效工具。

7.5.2 二次粘接工艺的准备工作中,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具和夹具的准备;

2 粘接端头的制备;

3 确定粘接材料;

4 确定铺层次序和层数;

5 确定凝胶时间、固化时间。

7.5.3 二次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粘接工艺应通过试验验证,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粘接。

2 二次粘接工艺评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有关规定。

3 被粘接件表面末端应打磨或斜切成坡口,并应在超出粘接区域外至少25mm的范围内进行表面粗糙化处理至露出纤维;打磨区应洁净干燥。

4 打磨区域表面涂刷与内衬层相同的树脂,接缝处应采用填充材料形成平整表面。

5 当二次粘接不能一次完成时,分次进行的间隔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每个分次操作的第一层应采用短切原丝毡。

6 被粘接件的内部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内层应由两层以上的短切原丝毡组成;

2)与介质接触面应采用表面毡;

3)第一层宽度不宜小于50mm,后续宽度应逐层均匀增加,每层每边超过前层不宜小于12mm。

7 被粘接件的外部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介质接触面应采用表面毡,次内层应由两层以上的短切原丝毡组成;

2)结构层应全部采用短切原丝毡或短切原丝毡与纤维布交替进行,第一层和最后一层应为短切原丝毡;

3)第一层宽度不宜小于50mm,后续宽度应逐层均匀增加,每层每边超过前层不宜小于12mm。

8 外部粘接制作完全固化后,外表层的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