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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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绝热及伴热

8.3.1 气田集输管道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敷设环境温度条件采取经济合理的绝热措施。绝热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 3010的有关规定。

8.3.2 保温结构应由保温层和保护层组成。保冷结构应由保冷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组成。保温层或保冷层下应设置防腐层。

8.3.3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8.3.4 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2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1级材料;

3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保温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低温保冷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1级材料。

8.3.5 对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其邻近的管道,保护层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8.3.6 管道的伴热设计应根据工艺需求、安全、节能环保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可采取电伴热、热水伴热和蒸汽伴热方式。

8.3.7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伴热措施:

1 环境温度过低,管内介质长时间不流动可能导致冻堵的管道;

2 介质压力下降产生低温可能导致冻堵或管壁剧冷脆裂的管道;

3 由于热损失不能满足工艺输送要求的管道。

8.3.8 伴热点布置比较集中、操作温度不高或不能采用高温伴热介质,且有可利用的工厂余热时,宜采用热水伴热。有可依附的工厂蒸汽系统时,也可采用蒸汽伴热。

8.3.9 热敏介质管道、窄小空间内管道、外形不规则的设备及管件、需要维持一定温度的管道,宜采用电伴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