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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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气田水处理

6.2.1 气田内各站场产生的气田水宜集中处理。

6.2.2 处理后的气田水有条件时应回注,回注水质应符合所选回注井的注入水水质指标要求。具有经济效益时,采出水宜进行综合利用。当无回注条件或综合利用价值时,处理后的污水可蒸发或排放,直接外排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环评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定。

6.2.3 气田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气田水水量、水质情况,结合最终处置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注处置时,宜采用沉淀、过滤的流程;

2 蒸发处置时,宜采用沉降、除油、过滤的流程;

3 外排处置时,宜采用脱盐、气浮、生化、沉淀、过滤、消毒的流程。

6.2.4 含硫化氢气田水应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处理工艺,对气田水宜脱气处理,脱出的硫化氢气体应安全处置。

6.2.5 多座气田水储罐共用一条气封气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含硫化氢气田水储罐以正压形式气封密闭储存时,宜采用净化天然气。

6.2.6 含硫化氢气田水尾气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火炬或焚烧炉相连接的尾气管道应设阻火装置;

2 尾气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3 尾气管道应在低点设置排除积液的设施。

6.2.7 当原料气含有液态烃时,容器及设备排出的含油污水在进入后续污水处理环节前应进行除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