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基础施工
7.1 基坑开挖
7.1.1 跨越工程的基础和锚固墩基坑开挖,应根据工程地质、施工季节、机具设备能力、工期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宜采取明挖法施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7.1.2 基坑开挖应符合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3 基坑施工时应对边坡稳定性、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岩溶等特殊地质进行观察和监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1.4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垫层施工。
7.1.5 基坑开挖遇岩石时,可采用机械、人工凿石或边线控制爆破的方法进行施工,爆破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6 基坑开挖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挖过程中遇水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降水与排水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7 基坑开挖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锚固墩开挖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其他基础的开挖尺寸宜比设计基础的平面尺寸各边增宽0.5m~1.0m,对有渗水的基坑坑底的开挖尺寸,可根据基坑排水的需要适当加宽。
7.1.8 基坑坑壁坡度,应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基坑深度和载荷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深度在5m以内、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基壁地质构造均匀、不加支撑时,基坑坑壁最陡边坡坡度值应按表7.1.8的规定执行;
表7.1.8 基坑坑壁最陡边坡坡度值
2 基坑深度大于5m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并应加支撑或采取阶梯式开挖措施,其台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3m;
3 地下水位在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可采用集水坑或降水法排水进行施工。
7.1.9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基底平整度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底的地质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2 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表7.1.9 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允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