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被提升结构提升点的位置应与提升点在同一铅垂线上,水平偏差不应大于提升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50mm。
5.3.2 提升点的连接构造和结构调整、加固的部位均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
5.3.3 被提升结构的组装与拼装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及结构设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