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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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机械伤害

4.2.1 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空间,其长度不应小于工件或工具最大长度的1.5倍,但大型自由锻造压机作业区的长度不应小于最长调杆和最长锻轴长度之和;宽度不应小于工件宽度的2倍;操作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工件最大高度的1.2倍。

4.2.2 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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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
2 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留有便于检修的空间。

4.2.3 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厂房内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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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

4.2.5 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分应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4.2.6 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4.2.7 木工机械的安全防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单轴铣床、圆锯机、多锯片圆锯机和压刨床等存在抛射风险的机床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 手动进给机床上,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防护装置;

3 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刀具、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作台的进给机构应设置安全防护;

4 外露在机床外的带轮、链轮、变速齿轮等传动装置,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

5 圆锯机、带锯机、刨床、开榫机、车床、镂铣机、刀具修磨机等木工机械设备,应设急停操纵装置。

4.2.8 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和《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有关规定。

4.2.9 金属锯床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6454的有关规定。

4.2.10 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轮应设防护罩;

2 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 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4 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

5 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

6 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4.2.11 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

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3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4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4.2.12 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2 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

3 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5 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4.2.13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人 安全规范》GB 11291的有关规定。

4.2.14 铸造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易触及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运动零部件,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 翻转或摆动的机器,其翻转或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设防护围栏;

3 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 抛砂机抛头、抛丸器抛头等带有罩盖的运动部件,应设开盖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

5 射砂或浇注等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

4.2.15 锻压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锻锤上加工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

2 在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

3 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4 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的信号装置。

4.2.16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采用落锤式破碎机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撑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

4.2.17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应安全封闭。

4.2.18 大型金属废料破碎和解体的区域,应设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

4.2.19 抛(喷)丸设备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喷)丸设备上的门,应与抛丸和/或喷丸控制装置联锁并有警示标识;

2 设备的密封应良好,密封件应能抵挡住弹丸的冲击和磨损;

3 飞轮、齿轮、滑轮、轴、传动带、链条、抛丸器叶片、螺旋叶片等易于接近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联锁;

4 外露工作承载体和装卸系统,应设防护装置。

4.2.20 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2.21 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区,应设隔离和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