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54-2015 海底光缆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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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终端设备的选型

4.5.1 海底光缆终端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终端设备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便于维护的原则;

2 设备供应商应具有设备升级、网络管理系统升级、技术研发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3 终端设备应具有灵活的、较少品种的硬件配置,易于系统扩容及升级;

4 终端设备应符合我国有关SDH或WDM系统相关的技术要求;

5 终端设备应符合节能减排的原则和要求。

4.5.2 机架式设备机架高度宜为2600mm、2200mm或2000mm,厚度宜为300mm或600mm,宽度宜为600mm。同一机房内宜保持机架高度的统一。

4.5.3 终端设备的总体机械结构应便于安装、维护以及扩容或调整,设备硬件应为模块化设计,同时应具有机械强度和刚度。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信网络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286的有关规定。

4.5.4 在终端设备上,应提供用于不中断业务测试主光通道的接口和数据通信通道接口。

4.5.5 在有中继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上,应提供海底光缆线路监测接口。

4.5.6 在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上,应能获得每个光通路的光功率和光信噪比数据,并应能在网络管理系统中查看相应的数据。

4.5.7 在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上,应能获得每个光通路的光功率和FEC纠错数据,并应能在网络管理系统中查看相应的数据。

4.5.8 相干接收WDM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的色散容限和极化色散容限宜分别大于光缆线路累积色散和差分群时延。

4.5.9 配置的光放大器,拉曼放大器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在光纤切断、设备失效或光连接器拔出时,应启动自动功率降低进程,并应具有自动/人工重启动进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