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测 量
4.2.1 测量范围及测图比例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坝测量范围应划分为直接影响范围、间接影响范围及分析研究范围。
1)直接影响范围为堤坝轴线向两侧展开100m~300m,堤坝一端或两端闭合至自然岸坡或已建工程;当临海侧为侵蚀性滩岸时应扩至深泓或侵蚀线外;
2)间接影响范围为新建堤坝闭合时对应的围涂区域;
3)分析研究范围为因分析研究确定堤坝潮流、泥沙、潮位及波浪需要所选取的范围。
2 测图比例尺应根据测量工作阶段、影响范围及实际需要确定,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海岸软土地基堤坝各工作阶段测量要求
4.2.2 控制测量网的基本控制精度应符合国家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和高程控制测量等级的规定。图根控制和测站点控制工作应根据控制测量网进行,测量精度应符合测图比例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3 陆域及潮间带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野外数字化测图及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施测。
2 应测量海塘、丁坝、顺坝、涵洞、水闸和高滩等表示地理特征的地物、地貌的位置及高程,并在测图中标示。
3 当高滩上有较大冲刷沟时,宜测量其位置和高程,并在测图中标示,对高滩地上生长的芦苇、树木、丝草等植被,应测绘其地类界。
4 陆域及潮间带地形图的高程标记点宜选在明显的地物点或地形特征点上,并应均匀分布,高程标记点密度为图上每100cm2内10点~20点。
4.2.4 水下地形测量应采用数字化测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有关部门所设置的固定和临时验潮站建立水位控制网。当原有验潮站数量不足时,应根据测量精度要求增设控制点。
2 测量深度主测线间距宜为10m~20m,且宜按垂直等深线方向布设;检查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主测线数量的5%,检查线应垂直于主测线布设。测点间距宜为5m~10m,地形复杂区域宜采用低值。采用测深仪测深时,测量深度应进行吃水改正、声速改正和动吃水改正;当水深小于20m时,测量深度允许误差应为±0.2m;当水深大于或等于20m时,测量深度允许误差应为所测深度的±1%。
3 当测图比例尺为1∶500时,定位允许误差应为±1.0m;当比例尺为1∶5000~1∶1000时,定位允许误差应为±2.0m;当比例尺为1∶50000~1∶10000时,定位允许误差应为±5.0m。当测深仪换能器与定位中心不在同一垂线上时,应进行偏心改正。
4 水下地形测量时应分析地基表层浮泥、流泥对测量成果的影响。
4.2.5 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的技术设计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自查报告;
2 地形图;
3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