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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1.2 厂房的平面布置、柱网尺寸应规整,宜符合建筑模数的规定。
10.1.3 厂房平面布置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10.1.4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工艺生产要求和节能标准要求。
10.1.5 厂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厂房的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减噪措施。
10.1.6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施工技术条件,宜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