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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 明
8.3.1 照明宜采用三相配电。负荷宜平均分配,宜做到三相平衡。潮湿场所照明馈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为30mA。
8.3.2 灯具应采用保护导体(PE)可靠接地。
8.3.3 照明应按生产车间、工段或防火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应设置在无可燃物、无腐蚀物、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8.3.4 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5 成品库房照明线路宜穿金属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并应达到IP2X防护等级。
8.3.6 生产车间潮湿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8.3.7 甲醇及松节油储存区的照明灯具与线路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设计。
8.3.8 检修用行灯应采用36V安全电压。有使用行灯要求的场所,宜设置220V/36V行灯变压器。
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可按表8.3.9的规定采用。
表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