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 配 电
8.2.1 下列场所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用水量大于35L/s原料堆场的消防用电负荷;
2 数据处理中心、控制室和消防控制室用电负荷;
3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用电负荷;
4 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负荷;
5 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变配电所的备用照明负荷;
6 碱回收炉给水泵用电负荷。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场所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3 二级用电负荷场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在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全部二级计算负荷。
8.2.4 应急供电回路(电源)与正常回路(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8.2.5 当电网供电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直降低压配电电压。
8.2.6 当自然功率因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进行自动补偿。补偿装置宜设在变压器低压侧。补偿后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保持在0.9及以上。
8.2.7 设计应选用谐波分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应选择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8.2.8 电能消耗应设计分级计量。
8.2.9 成品库房应采用低压配电,其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箱体宜安装在出入口附近,其箱体应为金属材料,且应达到IP2X防护等级。成品库房内不应安装其他电气设备。当必须安装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1)固定安装电机应达到IP21防护等级;
2)移动式、携带式电机应达到IP54防护等级;
3)仪表或其他电器应达到IP44防护等级。
2 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300mA,且应断开所有带电导体。总配电箱内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3 馈电线路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保护装置应设在电源箱内。
8.2.10 低压供配电及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