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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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照明系统

9.7.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并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

9.7.2 正常照明电压应为交流380V或220V;应急照明宜由蓄电池直流系统逆变的交流220V电源供电,也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h。

9.7.3 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表9.7.3的规定。

表9.7.3 应急照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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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7.5 照明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