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5-2015 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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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艺流程

4.2.1 转炉余热锅炉与净化设备衔接处应设置溢流水封或补偿器。

4.2.2 净化冷却设备各层喷嘴处应设检修人孔和检修平台。

4.2.3 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乙类,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2 风机房宜留有设备起吊、检修通道,并应满足最大件起吊要求;

3 风机房应设有不少于12次/h换气的事故排风;

4 风机房应设置固定式CO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4.2.4 放散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烟囱高度应高于周围半径200m范围建筑物3m,且不宜低于60m,顶部应设点火装置;

2 放散烟囱宜设置吹扫或引射装置、防回火措施;

3 放散烟囱应设置检测孔、检测平台及楼梯,检测孔处应设检修电源。

4.2.5 湿法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法工艺宜采用环缝喉口设备;

2 湿法工艺回收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应设置旁通装置;

3 湿法煤气风机的排水器应单独设置;

4 湿法工艺除尘、降温用水应采用循环水;

5 湿法工艺煤气水平管道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并应设置排水装置;

6 湿法系统应采用离心风机;

7 湿法系统设备、管道荷载应包含事故水重;

8 主厂房内水封排水器的通气管、放散管排放口应设在厂房外。

4.2.6 干法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法工艺蒸发冷却器的喷枪宜安装在转炉余热锅炉尾部段;

2 干法工艺放散侧杯阀应具备开度调节功能;

3 干法工艺中的输灰装置应设事故卸灰口或备用卸灰口;

4 干法工艺中的煤气冷却器排水宜采用U型水封溢流排水;

5 干法工艺中煤气风机、电除尘器、输灰设备设备应设置氮封;

6 干法工艺卸灰口应设防止煤气泄漏的锁气装置;

7 干法输灰系统中的粗、细灰仓上应设流化装置;

8 粗灰仓仓顶袋式除尘器排风口应接至厂房外;

9 干法工艺不具备汽车运输通道的粗灰宜采用气力输送;

10 干法工艺蒸发冷却器的喷枪装置供水管道上应设手动及自动切断阀;

11 干法煤气风机宜采用轴流式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