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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压缩空气供应
8.4.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满足生产工艺、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的供气规模应按生产工艺所需实际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确定;
2 供气设备可集中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供气站或生产厂房外的综合动力站;
3 供气设备应选用能耗少、噪声低的设备,空气压缩机应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
8.4.2 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及风冷式干燥装置的设备布置应防止冷却空气发生短路现象。
8.4.3 当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76℃时,应采用内壁电抛光不锈钢管;当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热镀锌无缝钢管。
8.4.4 压缩空气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主管路设计宜布置成环状或支状系统;
2 压缩空气主管道的直径应按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主支管道的直径应按局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管道的直径应按设备最大用气量进行设计;
3 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用于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金属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4 采用软管连接时,宜选用金属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