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3-2015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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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

4.0.1 医药工业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新建项目宜选址在工业园区内。

4.0.2 在厂址选择中,应将环境保护列为重要的建厂条件;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容量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宜选择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 有恶臭或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医药建设项目,厂址应布置在城镇或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防护距离的要求。

4.0.4 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的医药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地表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4.0.5 厂区内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0.6 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4.0.7 大气环境防护带和工厂内应有绿化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