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水量平衡设计
3.3.1 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厉行节约用水。在核电厂设计中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来实现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和防止排水污染环境。
3.3.2 核电厂设计中的水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与水有关的法律和标准,并应考虑核电厂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3.3 核电厂设计中应对核电厂的各类供水、用水、排水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和优化比较,以达到经济合理、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重复用水率,降低全厂用水指标,减少废水排放量,排水符合排放标准等目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循环使用、重复利用的水系统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进行水量平衡和考虑改善水质的措施;
2 各种废水宜按照水质条件直接回用或按用水点对水质要求采取简易的处理方案经处理后回用,当不具备回用条件时,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3.4 供水设计中应采用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1 冷却塔应装设除水器;
2 宜回收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部分工业用水可采用单独的循环系统;
3 对给水处理的自用水宜进行回收处理利用;
4 集中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宜进行回收利用;
5 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宜回收用于杂用水系统。经深度处理合格也可作为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6 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对循环水排污水进行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回用于循环水补充水;
7 在供、排水管网上应装设必要的计量和监测装置。
3.3.5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所采用的相关工艺方案,核电厂的淡水设计耗水指标应符合表3.3.5的要求。
表3.3.5 核电厂的淡水设计耗水指标[m3/(s·GW)]
3.3.6 机组容量为600MW级的核电厂工程施工耗水量不宜超过0.08m3/(s·GW),机组容量大于1000MW的核电厂工程施工耗水量不宜超过0.06m3/(s·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