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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供水系统建筑物结构设计原则
6.5.1 常规岛水工建筑物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核电厂寿期的要求,且不应低于50年。
6.5.2 含有向核岛重要厂用水供水任务的建筑物应按重要厂用水系统确定供水系统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和抗震类别设计。
6.5.3 抗震设计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拟静力法、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
6.5.4 水工建筑物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防火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