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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重要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设计原则
4.4.1 重要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应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和验算。
4.4.2 结构内力或应力计算可采用结构力学方法、弹性力学方法或有限元方法。
4.4.3 重要厂用水系统中抗震类别为Ⅰ类物项应采用运行安全地震震动(SL-1)和极限安全地震震动(SL-2)进行结构抗震设计。结构抗震设计应采用反应谱法和时间过程分析法,当有充分论据能保证安全时也可采用等效静力计算法。
4.4.4 核电厂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应包括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的设计基准加速度峰值和相应的设计基准地震反应谱;
2 竖向设计加速度峰值与水平方向设计加速度峰值的比值应由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当未取得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时,可按2/3~1取值。
4.4.5 建筑物结构抗震设计应考虑各种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各种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或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4.4.6 重要厂用水系统建筑物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核电厂寿期的要求,且不应低于50年。
4.4.7 建筑物的混凝土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或相关行业标准对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有关要求。
4.4.8 当重要厂用水系统建筑物按有关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时,该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空间位置。
4.4.9 重要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防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的规定执行。